第四十四条
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批准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举报投诉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未依法保密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