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和投诉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