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及时清理的,应当责令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清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