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意见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