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