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