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