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二条已修改计划用水单位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用水指标,逾期视为同意增加用水指标。用水量大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提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