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园林、财政、税务、价格、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