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