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规定配建或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