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