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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发生自然灾害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警报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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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