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人民防空战备仓库用地属于国防用地,其设备、设施属国防资产,不得侵占和破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