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爆破、钻探、打桩、修建地面设施和地下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及控制用地和权属用地;

(三)损坏或者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