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