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少数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少数民族教育,推进少数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