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