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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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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统一管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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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