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决定和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