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决定和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