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