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工程设计所使用的气象参数,按照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标准未规定的,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是经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最近30年以上的气象资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