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迁移的一般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应当进行一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及其设施,应当进行两年的对比观测,无异常后方可拆除旧台站址。迁移和拆迁重建气象台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