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