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