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