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与分配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获准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