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