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鼓励担保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及需要,创新融资担保品种和方式,推行企业股权、发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可转让权益的抵押、质押担保贷款。

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