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对企业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给予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财政给予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