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