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