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超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不执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

(三)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年检的;

(四)不按照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