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无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