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经补正材料仍不能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的;

(三)投诉请求事项,已经立案调查处理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