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提供投诉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