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从事教学工作,并遵守下列执教规范:(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二)从事教学活动时,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三)从事场地驾驶培训应当随车或者现场执教,从事道路驾驶培训应当随车执教;(四)教学车辆运行中,不得允许非教练员乘坐副驾驶位置;(五)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六)不得协助学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