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