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高等级公路管理人员、收费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占票款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