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接受处理或者当场不能处理的,必要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时扣留其车辆,待处理完毕后,立即放行。因扣留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