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接受处理或者当场不能处理的,必要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时扣留其车辆,待处理完毕后,立即放行。因扣留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