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未经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等级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广告、宣传标志。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标准,其中商业性广告、宣传标志,按规定收取占用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