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因恶劣气候、特大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影响车辆通行时,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限制行车时速,封闭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和匝道,采取紧急措施恢复交通。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人力、物力协助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抢险、排除路障和修复高等级公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