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