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以及其他枸杞品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