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施行后仍然种植速生桉树的,由横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每亩三千元罚款,并限期更新为适宜涵养水源的其他树种;逾期不更新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