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