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

非税收入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受委托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企业,不得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