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