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在运行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

对确需进入城市交通控制地段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通行便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