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附 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