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治理验收不合格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